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秦某驾驶货车与驾驶自行车的邢某碰撞,造成邢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事故认定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邢某无责任。秦某所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造成邢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处软组织挫伤等,出院后邢某委托本人起诉秦某及保险公司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6749.75元。其中原告邢某系某饭店厨师,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7000元,每月一号饭店会以现金形式向其发放工资。故误工费以其实际工资即7000元/月来主张。并提供邢某所任职饭店营业执照及出具的工作及误工证明、健康合格证、食品安全监督公示栏、饭店出具的员工工资发放单等证据。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邢某未提供经营单位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其工作职业职务;无法举证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无法证明其收入来源为每月7000元,应按照山西省高院【2020】34号文件规定,按80元/天计算。我方认为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原告工作及收入情况。另外由于原告职业灵活多变,加之疫情对于餐饮行业的影响,变更工作是常态,而且多为规模较小的饭店,日常中对于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流水发放流程本就做不到特别规范,并不能作为否定原告的实际收入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可原告工作及收入,支持误工费标准为7000元/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42234.75元。【详见(2021)晋0108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
保险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中误工费认定不服,后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我方将邢某在前一家饭店担任厨师时,老板通每月向其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作为新证据提交,主要目的是侧面证明邢某的工资水平。二审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原判。【详见(2021)晋01民终6438号民事判决】
本案例的指导意义:
首先对于各位打工人的一个提醒,工作中尽量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自己要保留一份,哪怕拍照保留也可以。
其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你是在山西省内工作的小伙伴且工资如果高于省高院80元/天标准,(对于这个晋高法【2020】34号文件我就在这就不赘述了,你们可以自己去详读一下)那么在遭受交通事故后,尽量多准备证明自己工作及收入的证据,比如单位出具的证明,老板或者同事的证明,工作的登记表,单位日常发放工资的流水或者转账记录或者工资领取单等等。
个人小结:
这个案子无论从赔偿总额以及误工费赔付上均是很令人满意的,其实侵权责任做多了,你就会发现在赔偿项目上,只要有希望就要去努力替当事人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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